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目前分類:民事法律 (328)
- Sep 25 Fri 2009 09:11
民事法系列~『「物之瑕疵」之意義』
- Sep 24 Thu 2009 09:25
民事法系列~『解除權之行使不妨害損害賠償之請求』
- Sep 23 Wed 2009 14:36
民事法系列~『消滅時效之起算--請求權可行使時』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為民法第128 條所明定。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況而言,至於義務人實際上能否給付,則非所問,在通常情形,於權利成立並生效時,請求權即可行使(最高法院63年臺上字第1885號及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意旨參照)。且按民法上所謂「消滅時效」,係指因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而使請求權減損效力之時效制度,亦即民法消滅時效之一般性規定,乃因民法上私權之行使,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思,此為私法自治原則之表現,惟如權利人長期不行使權利,或知他人侵害其權利而不加以排除,則長久繼續勢將造成新的事實狀態,影響原有法律秩序的正常維持,為適應既成事實並承認新法律秩序之建立,乃有時效制度之產生。
- Sep 22 Tue 2009 22:32
民事法系列~『核發債權憑證後時效並非重行起算』
- Sep 20 Sun 2009 09:48
民事法系列~『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民法第144條定有明文,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不過發生拒絕給付之抗辯權,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195號判例參照。
- Sep 18 Fri 2009 08:58
民事法系列~『賠償量定之差異--故意或過失』
- Sep 17 Thu 2009 13:35
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契約解除、減少價金、損害賠償僅能擇一行使』
按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係代契約之解除,倘其契約業經解除,即不得再為此項請求,此觀民法第360 條規定「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文義甚明(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參照民法第360 條之立法理由謂:「查民律草案第572 條理由謂其出賣人就標的物之品質,特約擔保者,視為因此所生一切結果,皆有擔保之意,故使買受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以『代』契約之解除,或『代』減少價金之請求... 以保護買受人利益。此本條之所由設也。」等語,是就立法解釋言,民法第360 條得為損害賠償之請求,係契約解除、減少價金之替代,殆無疑義。民法第360 條之損害賠償請求與同法第359 條契約解除、減少價金形成權之行使,僅得擇一行使。亦即,買受人上開3 項權利,如均得行使時,為法定選擇之債,經買受人以意思表示行使選擇權,即溯及於債之發生時而確定(民法第212 條規定參照)。
- Sep 11 Fri 2009 10:03
民事法系列~『損害賠償之債--相當因果關係』
- Sep 10 Thu 2009 18:29
民事法系列~『基地租金之數額』
- Sep 10 Thu 2009 18:23
民事法系列~『名譽權被侵害之賠償』
- Sep 08 Tue 2009 09:29
民事法系列~『名譽權之侵害』
- Aug 26 Wed 2009 17:51
民事法系列~『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之範圍』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參照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號判例意旨)。
- Aug 25 Tue 2009 22:42
民事法系列~『基地租金之計算』
- Aug 17 Mon 2009 17:35
民事法系列~『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將僱用人之資力一併斟酌』
- Aug 17 Mon 2009 14:34
民事法系列~『買受人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得解除契約』
按「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35條但書定有明文,又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367條所明定,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並陷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據以解除契約。亦有最高法院著有64年台上字第2367號判例可參。
- Aug 14 Fri 2009 08:50
民事法系列~『合夥之清算原則上應由合夥人全體共同為之』

按「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所選任之清算人為之。前項清算人之選任,以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決之。」(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條參照),又「合夥解散後,其清算由合夥人全體或由其選任之清算人為之,此為民法第六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所明定,合夥解散時其原執行合夥事務人之執行權,即應歸於消滅。對於清算事務,除原為合夥人者應與其他合夥人全體共同為之外,如非被選任之清算人,不得單獨為之。」(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八五一號判例要旨參照)。
- Aug 12 Wed 2009 12:04
民事法系列~『受領遲延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 Aug 10 Mon 2009 11:19
民事法系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738 號判例要旨參照)。
- Jul 25 Sat 2009 22:16
民事法系列~『靠行--經營人需負僱用人之責任』
- Jul 25 Sat 2009 22:05
民事法系列~『法院衡量精神上損害賠償之參考因素』
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此有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221號、51年臺上字第223 號及76年臺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非財產法益,上開最高法院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