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之量定方面,加害人所為行為係基於故意或過失,對於被害人之苦痛、怨憤之慰藉,往往具有密切之關係,在以故意傷害之情形,被害人怨憤深、苦痛難忘,如係因一時疏忽肇致傷害,被害人容有寬恕之心;被害人感受有異,慰藉程度亦應有所不同(參見王澤鑑先生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 冊第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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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