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消滅時效完成後,即不生消滅時效中斷之問題,並非核發債權憑證後,時效即可重行起算。司法院院字第二四四七號解釋,係指原執行名義尚未罹於時效而核發債權憑證之情形而言。」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六號判決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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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