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及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意旨可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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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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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民事法律 (328)
- Nov 04 Tue 2008 08:54
民事法系列~『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標準』
- Oct 22 Wed 2008 08:42
民事法系列~『「權利濫用」之認定標準』
按「權利之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為民法第148條所明定。而此所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包括權利之行使,於自己所得利益極小而於他人損害甚大者或其行使違反經濟用途或社會目的者在內(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3283號判決參照)。」
- Oct 09 Thu 2008 08:36
民事侵權行為法系列~『相當因果關係』
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自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772號判決意旨參照)。
- Aug 14 Thu 2008 08:58
台北車禍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車子被撞所得請求的賠償』
會議次別: | 最高法院 77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 |
會議日期: | 民國 77 年 05 月 17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 (上冊) 第 43、49、50、938 頁 |
- Jul 14 Mon 2008 19:55
台北民事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承攬人的保固責任與期間』
承攬人的保固責任與期間
(一)工程承攬人完成工作,由定作人驗收並受領後,承攬人並不解除其契約責任,其仍負有「保固責任(瑕疵擔保責任)」。保固責任的期限,就是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493~495條參照)的存續期間。
- Jul 12 Sat 2008 15:53
工程承攬系列~『工程承攬人遲延完工的法律責任』
- Jul 12 Sat 2008 15:29
工程承攬系列~『工程承攬契約之性質與內容』
- Jan 06 Sat 2007 08:32
台北車禍交通事故律師--政理法律事務所~『車禍發生後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