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基地租金之數額,除以基地申報地價為基礎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並與鄰地租金相比較,以為決定,並非必達申報地價年息10% 最高額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071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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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