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74 年度第 9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74 年 08 月 27 日
決議要旨: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該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兩造 (包括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在內) 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宜單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 (本院五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判決參照) (同乙說)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88、195 條 (7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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