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關於財產上犯罪,
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思條件,
即所稱之「不法所有之意圖」,
係指久缺適法權源,
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
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
因此被害人如對行為人負有債務,
而行為人主觀上如係以抵債之意思取走被害人之財物,
即難謂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959號、
82年台上字第8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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