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苟非事前共謀,則其後參與處分贓物之人,無論是否成立其他罪名,要難論以共同侵占罪(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9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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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