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第22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而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傷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參照),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規定,而依同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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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第22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而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傷者,後座之人係因藉駕駛人載送而擴大其活動範圍,駕駛人為之駕駛機車,應認係後座之人之使用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參照),類推適用民法第224條規定,而依同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267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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