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子女之公證






    認領是無婚姻關係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由生父承認為其自己之子女,使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身份,聲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購買公證請求書一份,包括新台幣(下同)二元。

  (二)請求書的填寫方式:
    1依認領人(被認領人之生父)、被認領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認領人之生母)之次序,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2「請求公證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寫「當事人間因認領子女,請求公證。」
    3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最後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三)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認領人及被認領人之生母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和印章,親自到場,另須帶被認領人與生母之戶籍謄本一份,子女尚未報戶口者,帶出生證明書一份。被認領人年滿七歲者,亦應親自到場。

  (五)公證處有印好的認領書,當事人無須自備。

  (六)公證費用一千元。

  (七)此類事件在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除出生證明書視情形需加以查對外,均可即時作成公證書,交付與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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