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結婚書面公證之手續






 


一、公證日期由結婚當事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
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四、結婚書面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當事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最近一個月戶籍謄本、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當事人尚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3、結婚當事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四百元。


八、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書面公證當天,結婚當事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同時舉行結婚儀式者,請提前半小時報到。


九、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當事人可自行決定是否穿著禮服。


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書面公證書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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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