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按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


係本於當事人之授權以自己之意思為之,


並非本人之代言機關,故其行為有無錯誤;


不依本人之意思決之,而依代理人之意思決之,


其所為事實上之陳述,


除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外,


其效果即及於當事人本人,


不得以與當事人或本人之真意不符為理由,而否認其效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二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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