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大陸結婚或定居之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之認證





    當事人赴大陸地區結婚或定居,須提出在台之單身切結書。請求處理
  認證之手續如下:

  一、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社,購買認證請
    求書一份,每份新臺幣(下同)二元。

  二、請將姓名、年籍、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址等填入請求人欄中。

  三、「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

  四、其餘各欄無須填寫,末尾由請求人簽名、蓋章,並寫明年月日。

  五、請求書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臺收件,分由公證人處理。

  六、單身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須「本人到場」親自辦理。

  七、(一)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戶籍謄本五份。
    (三)如曾離婚,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影本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
       給)
    (四)如配偶死亡,死亡診斷書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
    (五)如大陸方面有特別規定,另須依其要求提出應附之文書。
  八、公證處備有切結書、宣誓書或聲明書供當事人填寫,另外如果是榮民
    赴大陸定居者,請先至榮民之家領取切結書及就養給付證明書各五份
    。

  九、認證費用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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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