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國手續婚姻或出生證件遺失之認證






    當事人赴國外探親移民等,辦理手續須提出婚姻或出生證件,但因證
  件遺失,無從補發。可請求法院證明其關係或事實之認證手續如下:

  (一)當事人前在大陸結婚,或在台灣結婚,因經過多年,結婚證書未能帶出或業已遺失,或出生證明因多年前遺失,無法提出,但設有戶籍者,可以請求認證。

  (二)遺失結婚證書之夫妻,遺失出生證明之本人或其父母,攜帶身分證圖章,戶籍謄本,至公證處請求辦理。

  (三)向法院公證處購買認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填好後交公證處服務台收件,分由公證人辦理。

  (四)公證人依據證件之記載審查屬實,作成英文宣誓書,予以認證。證明請求人夫妻關係,或出生日期地點之事實。

  (五)是項宣誓書英文本,由公證處作成及打字,當事人及關係人之英文姓名,由請求人提供。

  (六)此類認證事件,每件徵收公證費五百元,但認證文書翻譯本者,加收二分之一;如於認證文書附記外文者,則收取翻譯費。翻譯費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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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