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436號判例 

裁判要旨:上訴人為有婦之夫,涎被上訴人之色,誘使同居,而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復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仍須將地返還,以資箝制,而達其久佔私慾,是其約定自係有背善良風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上訴人依據此項約定,訴請被上訴人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殊非正當。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2596號判例

裁判要旨:夫妻間為恐一方於日後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預立離婚契約者,其契約即與善良風俗有背,依民法第七十二條應在無效之列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

裁判要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善良風俗 民法第72條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