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有不完備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得命增加人數或命他人繼續或另行鑑定。對於扣案同批大量且同種類之證物(例如毒品、子彈等),除法院或檢察官認為有全數加以鑑定之必要者外,以隨機取樣之方式進行鑑定,固無不可;倘若不屬同批亦非必然係同種類之大量證物,而僅選取其中極少部分進行鑑定,即據以認定全數證物俱屬相同,則難謂鑑定已經完備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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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