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聲請抄錄光碟狀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XX字第XX號
股別:X股
被 告:X X X
聲請人即
選任辯護人:李 志 正 律師 均請詳卷
為聲請抄錄證物事:
為就訴訟需要,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抄錄(複製)扣押物編號12、19、22之資料事,懇請 鈞院提供予聲請人,以維被告權益,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XXX年XX月XX日
具 狀 人:李 志 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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