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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非訟與強執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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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第1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條所定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條項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故執行名義所載債權,未因強制執行全部達其目的以前,對於某一執行標的物之強制執行程序雖已終結,債務人自得提起異議之訴司法院院字第2776號解釋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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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4條之2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第14條之1 定有明文。此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終結而言,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989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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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提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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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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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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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對債務人欠債不還,最頭痛的地方通常在於無法查知債務人財產,因為債務人名下如果沒有任何財產,縱使債權人取得勝訴判決確定或是其他執行名義,但因債務人名下沒有財產,而無法獲得清償。而稅捐稽徵機關所保存的資料,除對特定人員及機關可提供之外,依稅捐稽徵法第33規定負有保守秘密義務,不得隨意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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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一、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原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聲請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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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準備法院所發「假扣押裁定」上所載金額(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全額),並寫好「提存書」(格式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直接至法院向服務人員索取),然後至法院提存所將上述金額及提存書交給負責人員辦理。

2.將「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影本各一份,附在「撤銷假扣押聲請狀」後面,至法院收狀處遞狀即可(但法院會收取1000元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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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一、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或起訴後判決確定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進而聲請假扣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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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支付命令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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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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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聲請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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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向法院辦理租賃契約公證呢?

租賃契約經公證後,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違約金,或房東的返還押金、房屋等事項,不須經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讓租賃雙方的權利獲得更好的保障,更藉以減少無謂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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