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禁治產宣告之程序

 

一、管轄法院:專屬應禁治產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

三、聲請狀應表明原因、事實及證據。另請於書狀中敘明:


  1. 應禁治產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作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先行查詢各醫院鑑定費用)。

  2. 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姓名、地址(宣告禁治產裁定依法尚需送達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律應為監護人之人,且於送達前述人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1111條:
    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家長。
    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四、檢附文件:應禁治產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謄本各1份。應禁治產人配偶或最近親屬二人之戶籍謄本1份(證明與應禁治產人之關係)。
    五、法律規定「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禁治產人。……」、「禁治產之宣告,非就應禁治產人之心神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故聲請後,法院會函請醫院排定鑑定時間,屆時聲請人應依醫院通知繳納鑑定費用,並攜帶應禁治產人至醫院鑑定(法院會依排定時間自行到醫院)。
    六、等候法院開庭通知或待法院裁定。
    七、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引自:http://tpd.judicial.gov.tw/02-01-05.htm(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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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