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一、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原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之法院聲請並繳納裁判費一千元。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二、反擔保:

(一)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有別人併案執行時,假扣押還不能啟封。

(二)關於假處分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假處分裁定內已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或者經聲請法院准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債務人才可以為之。

(三)假執行之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為之才可以。

三、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益。

四、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債權人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五、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准發回擔保金。

六、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國民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確定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引自:http://tpd.judicial.gov.tw/files/02-01/d06.doc(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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