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




























































壹、



提存的原因



 



一、



依法律規定有擔保提存之原因者



 



 



例如民法第三六八條、第九0五條、第九0七條,票據法第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0二條等



 



二、



依法院裁判而為擔保提存者



 



 



例如當事人請求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或請求撤銷假扣押、撤銷假處分、免為假執行,而依法院之裁判提供擔保者



貳、



管轄的法院



 



擔保提存事件,由本案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或執行法院提存所辦理之(提存法第五條)



參、



提存的程序



 



一、



提存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提存書一式二份(不得以影印本代之),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



 



二、



提存人應攜帶民國身分證及印章到提存所辦理,並得委任代理人為之,惟應附具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同條第二項之特別代理權(委任狀亦可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其受任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委任狀應加蓋提存人於提存時使用之同一印章,如印章前後不同,應附具提存人之印鑑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印章真正之文件。



 



 



提存人如僑居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經駐外單位簽證屬實之授權書或由僑務委員會 所屬單位出具之印鑑證明書代辦提存。



 



三、



提存人應持同提存書及裁判書正本或影本(如以影本辦理,應記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逕向本院服務中心駐院代理國庫之台灣銀行繳納擔保金,取具國庫存款收款書第二通知聯;其擔保品如係有價證券,則取具國庫保管品經收通知書第五聯,再持同上開文件送交提存所辦理。



 



四、



提存所收到上開文件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准予提存」章戳及提存所主任簽名章、公印後,一份交由提存人收執,另一份留存。並即制作函片通知民事執行處或有關機構。



 



五、



填寫提存書時,提存人(含受任人)之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資料來源:http://ksd.judicial.gov.tw/ksdit/ksdit_1.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