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引自:http://www.judicial.gov.tw/(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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