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 |
標的金額:新台幣1,502,500元整
聲 請 人:X X X
住XX市XX路X段XX號
相 對 人:X X X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
住XX縣XX鎮XX里X鄰XX號
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一、 聲請之事項
(一) 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2月29日起陸續發行如附件之本票4紙,共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02,500元,及自如附件所載之各本票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93年2月29日起陸續簽發如附件均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4紙(證物1),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竟未獲兌現,嗣屢經催討,亦置之不理,近來相業人更故意逃避,不知去向,為此爰引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並依附件所載金額及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件:XXX開立之本票一覽表。
證物1:本票影本及正本數紙(正本請核閱無誤後檢還聲請人)。
中華民國95年11月 11日
具狀人: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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