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公司清算登記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同意解散:
   (一)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二)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三)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股
             東會,並以出席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
             散。
  四、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六、經法院裁判解散。

 
清算之登記:
 壹、呈報清算人:
  一、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二、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三、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三)經濟部、建設局或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
      。
   (四)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五)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六)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
      住居所、就任日期)。
   (七)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九)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
      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十)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
      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貳、清算完結:
  一、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
         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二、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
        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三、應繳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四、應檢附文件:
   (一)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二)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
      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
      部份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
      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三)監察人審查前述簿冊之證明文件。
   (四)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
   (五)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辦理之清
      算所得申報書(須附稅捐稽徵機關之收據)。
   (六)賸餘財產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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