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人
即 債權人:XX股份有限公司
設XX縣XX鄉XX路XX號
法定代理人:X X X
住同上
債 務 人:XX有限公司
設XX市XX路X段XX號
法定代理人:X X X
住同上
(身分證字號:XXXXXXXXXXX)
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一、 債務人應支付債權人新臺幣695,416元,及其中新臺幣192,668元部分,自附表所載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502,748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 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一、 緣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京城銀行仁德分行之支票2紙,合計金額為新臺幣192,668元,惟經債權人分別於到期日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此有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證物1)可證。
二、又債務人於民國95年6月至8月分別向債權人採購油漆,6月份共計新台幣212,949元、7月份共計新台幣279,999元、8月份共計新台幣9,800元,總計新台幣502,748元,經債權人送交貨物予債務人後,債務人竟拒不付款,此有出貨單(證物2)可稽。
三、 以上債務,經債權人數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並有逃避不理之情,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並有債務人簽發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及出貨單(參證物1、證物2)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符法紀,實為法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附表:
項次 |
支票金額(元)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帳號 |
到期日 |
1 |
163,617 |
|
XX有限公司 |
|
95/08/05 |
2 |
29,051 |
|
XX有限公司 |
|
95/08/05 |
證物1: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數紙。
證物2:出貨單影本數紙。
中華民國95年11月 11 日
具 狀 人: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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