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附具之文件

一、登記聲請書一份。

二、契約書一份。

三、財產清冊一份。

四、夫妻身份證正背面影本各一份(正本應帶至登記處核對)。

五、夫妻印鑑證明書各一份(印鑑章應帶至登記處蓋用有關文件及印鑑簿)。

六、夫妻之戶籍謄本一份(戶籍分開者應各附具一份)。

七、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及地價稅單影本各一份(正本應帶至登記處核對)。

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正本應帶來核對)。

九、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每筆地號一份)。

十、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份(每筆建號一份)。

備註:

一、第一項之文件請至「為民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第二、三項之文件請向登記處無償取用。

二、夫妻無不動產者,免提出第七項至第十項之文件,但應提出動產或其他財產權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正本應帶來核對),例如:存款簿、定存單、車輛出廠證明書及行車執照、股票、股東名冊及公司執照、發票、收據等。

三、夫妻應共同至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內之「登記處」辦理。

四、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證明書各一份,並攜帶身份證正本及印鑑章到法院。但夫妻不得互相代理,亦不得共同委任同一代理人。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載明:夫妻結婚時間、地點及約定財產制的種類。
財產價值証明及財產目錄(財產清冊)
(財產目錄僅針對夫妻雙方有財產價值之項目登記即可,如為不動產,要提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所出具的土地和建物謄本,及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等財產價值証明資料;有價證券,如公司股票須附公司執照及股東名簿等;獨資事業,須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夫妻印鑑證明及國民身分證影本。(ps:辦理約定夫妻財產制完成後,日後如戶籍有所更動,而新、舊住所(戶籍)乃屬不同法院管轄,則夫妻雙方須於更動後之三個月內,再至新戶籍所屬的管轄法院重新辦理,否則約定夫妻財產制之效力即告終止。)

過程:
至地方法院服務台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及附件
填妥聲請書至法院收費處繳交聲請費及郵費
至夫妻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收發室送件遞狀
(約一週後)接獲法院通知書
夫妻雙方一同親自攜帶法院通知書、身分證及印鑑章至法院辦理手續
法院會刊登於司法院公報上,並要求夫妻登報聲明
完成上述程序,約定夫妻財產制即辦理完成。辦妥後若有新添財產,則依分別財產制精神「各歸各的、各管各的」來認定,不須再到法院補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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