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明異議狀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ΟΟΟΟΟΟ號
股別:勤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均請詳卷
送達代收人:ΟΟΟ
住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B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均請詳卷
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爰依法聲明異議事: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聲請人向 鈞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相對人頃獲接上揭支付命令,特依法向 鈞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全部聲明異議。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具狀 人: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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