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聲明異議狀

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ΟΟΟΟΟΟ號

股別:勤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均請詳卷

送達代收人:ΟΟΟ 

住台北市羅斯福路2段168號7樓之1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B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均請詳卷

 

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爰依法聲明異議事: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查聲請人向  鈞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相對人頃獲接上揭支付命令,特依法向  鈞院所發支付命令之全部聲明異議。

謹   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具狀 人:A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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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