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續行訴訟聲請狀
案號:臺灣XX地方法院XXX年度XX字第XX 號
股別:X股
聲請人 即
原 告:X X X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均請詳卷
被 告:X X X
為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爰依法提呈續行訴訟聲請狀事:
緣兩造於前次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庭,倘依法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惟據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之規定,需於四個月內聲請續行訴訟,而原告前於民國XXX年X月XX日即已具狀聲請續行訴訟,然至今仍未見 鈞院進一步通知開庭審理之具體期日,故原告特再次具狀懇請 鈞院迅賜為開庭審理之庭期,續行本件訴訟之進行,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謹 狀
臺灣XX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華民國XXX年X月XX日
具 狀 人:X X X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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