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債權人取回提存擔保物之程序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者:
(一)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
(二)債權人持債務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最近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三)持前項筆錄、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
二、假扣押尚未執行者:
(一)1.未具狀聲請強制執行者: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書」。
2.已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尚未實施執行者: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執行並發給「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之證明書」。
(二)持前項證明書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
三、取得全部勝訴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調解筆錄、和解筆錄,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仲裁判斷書者:
持以上文件(如為判決、支付命令,需另附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和解或調解成立時,受擔保利益人負部分給付義務,其須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或提出對提存物之權利聲明不予保留之證明文件。
四、假執行之宣告全部失其效力:
應提出裁判書(但不包括假執行之宣告經變更之情形)。
五、未取得前開證明文件而應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者
(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執行程序。
(二)向民事庭聲請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並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
(三)向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發存證信函,催告其行使權利;或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四)存證信函送達21日,或經向法院聲請為前述之通知,而相對人未能向法院證明其已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後,再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五)持前項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
六、提存錯誤者
(一)向民事庭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提存物,並取得確定證明書。
(二)持前項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提存所聲請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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