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責任部分

(一)該公司可能會向你要求賠償該公司商標權受到侵害的部分,要你賠償一些錢,建議你可以私底下與該公司談談和解,看看可不可以少賠一點,如果不行的話,那就交由法官來認定了。

(二)侵權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之計算公式規定如下:

商標法第六十九條   (侵害之排除及損害賠償 )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七十條   (侵害商標權 )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商標法第七十一條   (損害之計算 )

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
  四、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
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

二、刑事責任部份

(一)法律規定

商標法第九十五條   (罰則)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九十六條   (罰則)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用於與註冊證明標章同一商品或服務,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附有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九十七條   (罰則)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一項商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二)可能的處理狀況

1.基本上你主要可能是被認定違犯了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也就是販賣仿冒物品。

2.因為商標法的罰則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所以就算你跟該公司達成和解,基本上也只有民事方面,刑事方面警察跟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律程序處理。

3.實際上,如果販賣的數量不多,而且也沒賣多少錢,可以說是情節相當輕微的案件,如果警察真的把你移送到地檢署去,基本上,檢察官可能因為犯罪相當輕微而「不起訴」,不過,很有可能是判「緩起訴」(我目前看過的大部分是這個),這兩種情況下都不會有案底的喔!

4.建議你,如果真的被移送到檢察官那裡時,最好要表示認錯之意,態度要誠懇,然後請求檢察官作成「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那麼檢察官可能會叫你寫一份悔過書,然後繳點罰金到公益團體去(多少不一定,但不至於太誇張),或到社區去勞動服務幾十個小時。這樣算是萬幸了!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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