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假扣押聲請狀

   

  債權人: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雲林縣斗六市科工Ο路ΟΟ號

法定代理人:ΟΟ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ΟΟΟ  律師

        住:臺北市羅斯福路2168號7樓之1

            電話:(02)8369-5898

   

  債務人:B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平鎮市ΟΟ路平鎮段ΟΟΟ號

法定代理人:ΟΟΟ

住:同上

為聲請假扣押事:

請求之事項

一、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或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將債務人所有財產,在欠款新台幣(下同)120,416,065元整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假扣押之原因

一、緣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本為商業上交易往來之關係,債務人以採購單方式,向聲請人訂購所需貨品,聲請人即按債務人之需求,依約遵期地提供貨品予債務人,並由債務人在送貨單(即納品書)上簽收貨品,以確認已送交無訛,聲請人再依已送貨之情形,開立請款發票,向債務人請求支付款項,然自民國95年年底起,債務人收到聲請人之請款發票後,即未給付貨款,迄至今日未清償之貨款,總計共120,416,065元,此有債務人採購單影本(證物1)、納品書(即送貨單)影本(證物2)及經聲請人統計核算之退貨折讓後明細表(證物3)等資料可稽。

二、債務人於聲請人出貨後,並交付所開立之發票請求給付貨款時,竟未交付給付貨款之現金或票據,嗣屢經聲請人催討,卻均置之不理,毫無給付貨款之誠意,再者,債務人是一間上櫃公司,據媒體之資料驚悉,債務人已發生財務危機之情事(證物4),債務人又不給付貨款予聲請人,債務人恐有脫產逃匿之情,聲請人為確保債權,避免將來有難以強制執行之虞,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及第523條之規定,並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另檢陳採購單影本、納品書(即送貨單)及退貨折讓明細表等資料影本乙批,供  鈞院參用。

三、另檢送經濟部商業司網路資料(證物5),獲悉債務人設址於桃園縣平鎮市ΟΟ路平鎮段ΟΟΟ號,故  鈞院依法應有管轄之權,併予陳明。

四、綜上所陳,特狀請    鈞院鑒核,裁定如聲請人之請求,將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俾利聲請人債權之保全,至感法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1B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單影本數紙。

證物2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品書(即送貨單)影本數紙。

證物3:退貨折讓後明細表乙份。

證物4:網路媒體資料乙份。

證物5B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網路資料乙份。

 

中華民國109年Ο月ΟΟ日

 

 

 

    人: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ΟΟ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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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