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般政府機關就非屬政府採購法所規範之招標事件依行政法令規定之作業程序,乃依序為公告招標、開標、決標、訂約及履行;即在招標程序中,公告招標(或招標公告)應認屬政府機關之「要約引誘」,廠商行號之投標屬「要約」,至政府機關於開標後所為之決標乃對於要約之「承諾」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787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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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