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第3款所規範內線交易主體所稱「基於職業關係」,一般係指接受發行公司委託處理事務的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會計師、財務分析師、證券承銷商等(參見賴英照著,「股市遊戲規則-最新證券交易法解析」,初版,第351頁)。然其適用之範圍極為廣泛,不以律師、會計師、管理顧問等傳統職業執業人員為限,舉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得發行公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均為該條款所規範之對象(參見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8年10月30日(78)臺財證(二)字第14860號函)。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