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為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是認定事實應憑調查所得之證據,如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經調查之卷證不符,其判決即與法有違最高行政法院判決98年度判字第1483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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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