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祇能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要不能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此參憲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明 (最高法院七十一年二月十六日七十一年度第三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七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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