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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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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未對抄襲加以定義,然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祇須具有原創性,主張他人之著作抄襲自己之著作,而構成著作權侵害者,應先證明他人之著作有直接或間接抄襲自己著作,且二者間有其關聯性;即主張權利者應證明他人曾接觸其著作,且其所主張抄襲部分,與主張權利者之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所謂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而言。所謂實質相似,則由法院就爭執部分著作之質或量加以觀察,為價值判斷,認為二者相似程度頗高或屬著作之主要部分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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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製者,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重製權為有形之利用權,係最基本之著作財產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重製者,即屬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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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經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因著作權並無註冊等公示制度賦予取得權利之推定,是著作權人對於其創作符合著作權法要件而得享有著作權之有利於己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於創作性之證明上,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並說明其創作理念,以證明其創作與前著作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而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而於原始性之證明上,著作權人僅須提出原始完成創作之證明即足當之(例如草圖、草稿),至於該著作「非抄襲他人而來」之消極事實並無證明之可能,此時自應由主張該著作不具原始性之相對人就該著作係抄襲他人而來一事,負舉證之責(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易字第12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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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圖形著作者,係指以思想、感情表現圖形之形狀或模樣之著作,其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科技或工程圖形著作,係指器械結構或分解圖、電路圖或其他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形及其圖集著作(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著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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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著作者,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所謂創作者,係指具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包含原始性與創作性之概念。所謂原創性者,係指著作必須為著作人所原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想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始有賦與排他性權利之必要。原創性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並非抄襲或剽竊。而創作性之程度,倘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即可(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90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又原創性中之「創作性」要素,其目的既僅在維持最低限度之個別性,以與其他創作區別,其創作程度之要求自然甚低。這一點在美國比較法上也可以得到印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Inc.乙案中之判詞即謂:「創作性之必要程度是極低的。即使只有些微之量也足以符合。大部分的作品都很容易就可以達到其標準,只要有些許的創作星火,無論多麼的原始、粗陋或明顯,就可以算是。」(【The requisite level of creativity is extremely low; even a slight amount will suffice. The vast majority of works make the grade quite easily, as they possess some creative spark,no matter how crude, humble or obviousit might be. 499 U.S. 340, 345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著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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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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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係以行為人出於此犯罪之故意,而引誘、提供場所或媒介性交、猥褻,欲藉此獲利,即為該當(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88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所謂猥褻,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使他人產生羞恥或厭惡感,在主觀上足以滿足或刺激自己性慾(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5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女性之胸部、下體、臀部等為重要之女性性徵或私密之處,若撫摸或揉搓上開部分,客觀上顯已足令人產生衝動及興奮而引起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應為猥褻行為。至於牽手、勾手、攬腰、勾肩、親吻臉頰、擁抱等行為,以一般普通人之感受及反應,尚非涉及與性相關之色情行為,不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或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應非猥褻行為。而親嘴之行為,是否可得評價為猥褻行為,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輕碰嘴唇一下,持續時間甚為短暫,難認已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惟若伸入舌頭持續親吻達數分鐘,而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並使人產生羞恥感,應為猥褻行為。從而,坐檯陪酒之女子,除非事先向客人表明完全不可觸碰外,在客人醉翁之意不在酒之情形下,難免與客人間會發生親密行為,而親密行為種類繁多,諸如應客人要求親吻客人臉頰、勾客人手、摸客人下體,或受客人撫摸臉頰、頭髮、兩頰相碰、勾肩、攬腰、摸胸、摸臀、摸下體等,並非均可評價為刑法上猥褻行為倘行為人媒介小姐從事坐檯陪酒之服務項目中,約定小姐與客人所得發生之親密行為,均與猥褻行為無關,則行為人媒介小姐從事坐檯陪酒,自不得以刑法第231 條第1 項繩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725 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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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民法第1145條定有明文。是可知我國民法第1145條關於喪失繼承權事由之規定,係按其事由之輕重分為當然失權(該條第1項第1款係絕對的當然失權;第2款至第4款係相對的當然失權,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則不失權)與表示失權(該條第1項第5款)。前者於所定之事由發生時,繼承人當然喪失其繼承權;後者於所定之事由發生時,須經被繼承人以意思表示不得繼承,繼承人始喪失其繼承權。即依第5款事由,繼承權人喪失繼承權,必須被繼承人有意思表示為要件法務部7481(74)法律字第932285813(85)法律決字第20596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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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之規定,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程序,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該當。次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依同條例第17條得減輕其刑之規定。其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即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若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者之前,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已有確切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所供販賣毒品來源之人,則嗣後之破獲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間,即欠缺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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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最近極少數法院針對被告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

導致被詐騙集團拿去作為詐騙工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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