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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所指貞操,乃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之自主決定權。性行為之對象是否已婚,因涉及該性交行為是否為民、刑事法秩序所容許,屬於性自主決定權之重要事項,在一般情形,隱匿已婚事實,致對方不知而同意性交,即有害於貞操權,得請求損害賠償。但若係從事性交易或有相類脫法行為,有關性交與否之決定,重心已挪至金錢與價碼,單身與否對於性行為之決定如已被淡化,則縱受單身欺瞞者,亦不能據以主張貞操權受到侵害,自不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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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41條得易科罰金案件,聲請易科罰金並獲准許
(一)得易科罰金案件准許易科罰金,嗣逾期未繳或無力完納者,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舉例而言,某甲犯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甲先聲請易科罰金,並請求給予分期,經准許分8期,甲於98年10月1日繳納第1期,6個月共計182天(98年10月1日起,迄99年3月31日止),轉換成罰金計18萬2000元(182日×1000元=18萬2000元),第1期繳納3萬2000元,第2、3期繳納2萬5000元,第4期至第8期繳納2萬元。甲於99年1月1日繳納第4期後,自99年2月1日第5期起即逾期未繳,並表示無力繳納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於99年3月1日核准易服社會勞動。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以准許易服社會勞動之日,做為計算徒刑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故以99年3月1日做為計算有期徒刑6月折算社會勞動日數之基準日,計為184日。甲已繳納之罰金計10萬2000元,折算成徒刑及社會勞動日數計為102日(102000元÷1000元=102日)。故甲剩餘82日(184日-102日=82日)應履行之社會勞動日數,轉換成社會勞動時數計492小時(82日×6小時=492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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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之意義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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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什麼是「緩起訴」與「撤銷緩起訴」,這得先要瞭解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意義,一個人觸犯了國家刑事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至於犯罪應不應該成立?要受到那些刑罰的處罰?都要經過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才能作出決定。為了昭顯審判的公平,法院是不可以任意對社會上所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審判,必須要經過起訴的程序,法院才能根據所提起的「訴」來進行審判。所以訴才是法院審判的對象。那訴的內容又是什麼呢?訴的內容包括要接受法院審判的被告與犯罪事實。誰有權可以提起「訴」來請求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把提起的訴分成兩類,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所提起的訴,稱為「公訴」;由犯罪被害人所提起的稱為「自訴」。緩起訴與撤銷緩起訴,都是公訴程序中所規定的一些轉化起訴的措施。自訴程序的自訴人則沒有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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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監獄應該是用來關真正需要與社會隔絕的受刑人,可是目前每年進入監獄的受刑人有超過六成,將近1,6000人,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的輕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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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是過失致死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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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

原偵查案號:臺灣XX法院檢察署XXX年度XXX字第XX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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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上訴狀

案號:臺灣XX地方法院檢察署XX年度偵字第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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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狀

原審案號:臺灣XX地方法院XXX年度X簡字第XXX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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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一、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或寄送法院附卷,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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