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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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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