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_6792.JPG

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祇須具有誣告意思,及所告事實客觀上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其所為之申告復已達到於該管公務員時,即完全成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00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想了解更多刑事相關法律資訊與知識請至我們的網站查詢
♦如果您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誣告罪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李志正律師 的頭像
    李志正律師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