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或有關法律案件、法律事務委託洽詢事宜,請來電:(02)8369-5898

政理法律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1段80號12樓)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  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0號、18年上字第1679號、同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及72年度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87號判例

文章標籤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   按刑法之侵占罪須以行為人對於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有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始構成犯罪。在合夥契約之情形,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所公同共有,惟關於合夥之決算及分配利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為之,此為民法第668條及676條所明文,而且,合夥解散後,應先經清算程序,合夥財產於清算完畢清償合夥債務,或劃出必需數額後,始能就剩餘財產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及應受分配利益之成數,在未經清算終結確定盈虧以前,自不得就原來出資為全部返還之請求,最高法院53年度臺上字第203號判例可資參照。

文章標籤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   按刑法上背信罪所指為他人處理事務,在性質上應限於具有相當責任性之事務,而且行為人在處理上有權作成決定,或是行為人在處理上需要作成決定之事務。若他人對於行為人並無相當之授權,兩者之間並不存在所謂之信託關係,行為人所從事者只是轉達之工作,無需也無權作成任何決定者,則非背信罪所指之事務,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60號判決可資參照。

文章標籤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一)  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指摘或傳述之方法,無何限制,不問係言詞或行動,均得成立。至於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不以公然為必要,縱係私相傳述,亦得成立。而所謂「足以毀損名譽之事」,係指有害於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亦即有使他人名聲可能產生負面評價之具體事實,至於他人的社會評價是否真受影響,則非所問。

文章標籤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就民法第689條之規定觀之,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合夥人退夥時,其出資之返還,必須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為結算分配,亦自須就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結算,於未受虧損之情形,始得為全部返還之請求。」(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452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1234號判決參照)。


文章標籤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如何辦理擔保提存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苟行為人所持有之物非屬他人之物,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無該罪成立之可言。又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或喪失,我民法採登記主義。被告既依有關法律登記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則縱僅係借名登記,合資人內部之間尚存在債之關係,仍無從否認被告因系爭土地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拍賣,依法被強制處分系爭土地應係屬處分自己所有之物之事實,核與侵占罪之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令負侵占罪責(另請參閱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58號判決意旨)。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