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vS5HNcyxL_elJLu0qNg.jpg

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1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