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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有財產權由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對於是類財產,准由管理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人之權利(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八○號判例參照)。
李志正律師-法律の専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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