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有財產權由各地國家機關使用者,名義上雖仍為國有,實際上即為使用機關行使所有人之權利,故對於是類財產,准由管理機關起訴,代國家主張所有人之權利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六八○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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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