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實際上包括了姓名權財產權。在一般的專利侵害事務指的「專利權受侵害」,大部分都是指財產權受侵害,若是姓名權受侵害,也有同財產權般請求排除侵害並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4的規定,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關於專利權被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是有時間限制的,依據專利法第84條第5的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是自行為時逾十年不行使者,亦喪失其請求權。


 


至於專利法第84條第3另規定,對於專利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為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請求時,得依請求權人的要求,將侵害專利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予以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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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