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84條第1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再者,同條第2亦規定,專屬被授權人亦得為前項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由此規定可知,專利的專屬被授權人如遇有專利侵權的情事時,確實有權利以自己之名義請求排除其侵害及要求因侵害所受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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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