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以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為理由撤銷和解,因民法總則編為民法各編共同適用之規定,原則上得完全適用於債編部分,民法第738條以錯誤為原因而撤銷和解係規定於債編,並無任何排除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是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於民法第738條以錯誤為原因而撤銷和解,自有其適用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383號判例參照),且當事人間因訂立契約而成立法律關係所衍生之紛爭,應如何適用法律,係屬法院之職權,不受當事人所主張法條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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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