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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XXX年度X字第XXX號
股別:X股
原 告:X X X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均請詳卷
被 告:X X X
為聲請更正判決事:
-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 查本件判決…, 鈞院顯然有所誤繕,為此,爰依法提出更正判決之聲請,懇請 鈞院卓處。
謹 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XXX年X月XX日
具 狀 人:X X X
訴訟代理人:李 志 正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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