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上,135)。
按國際私法上所謂管轄權之決定,固係指「何國」之法院有權管轄某一涉外案件,非指何國內「何一法院」(地方或高等?哪一縣市?)有權管轄與否之問題;惟大陸法系國家之法典,對於國際私法上管轄權之確定,多無完整的指示,一般而言,乃悉以該國內國法中有關於劃分(分配)內國案件管轄權之規定為據,類推適用於國際私法之管轄問題。就我國對於涉外訴訟管轄權之確定而論,則除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三條關於禁治產宣告之管轄,同法第四條關於死亡宣告之管轄外,餘均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蓋其中規定適用於涉外訴訟時,與國際上共通原則多所相符(臺灣高等法院91,上易,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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