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
      法第1117條定有明文。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
      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換言之,直系血親尊親
      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且民法第
      179 條雖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
      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惟同法第180 條第1 款明定: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亦即
      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人,僅於不能維持生活時,始
      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如直系血親卑親屬支付部分或
      全部扶養費,均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自不得請求直系血
      親卑親屬返還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訴字第843號判決參照)。 


♦如果您有任何民事法律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絡:LINE 官方帳號
☆預約到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的時間及流程為何?
☆來所與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之費用如何計算?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履行道德上義務 扶養費
    全站熱搜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