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與傷害之區別,應以下手加害時有無殺意為斷又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及部位,固不能據為認定有無殺人犯意之唯一標準,但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部位,及加害人之下手情形如何,於審究犯意方面,仍不失為重要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四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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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