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十八條雖亦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將原條文之「實施」,修正為「實行」,係在排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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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