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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故間接證據為訴訟上之證明,
若已達通常一般人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時,
應即得為有罪之認定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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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志正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